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修订)
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住宿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交往的重要场所,为维持宿舍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全日制的学生,住宿前办理住宿手续,并自觉接受宿管员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宿舍由学生工作处军事教导队实施准军事化管理,军事教导队下辖学生宿管组负责学生宿舍日常管理,学生宿舍设施设备维修由学院总务处负责。
第四条 学生宿舍管理坚持以学生为本,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促进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五条 学生住宿由学生宿管组长负责统一安排,住宿生根据所安排的宿舍和床位对号入座,不得私自调换。遇特殊情况需个别调整时,要向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调整。住宿学生要尊重宿管并服从管理。
第六条 每间宿舍推选宿舍长一名,负责抓好本宿舍安全、纪律、卫生及公物的管理,组织本宿舍成员搞好内务值日,配合宿舍管理员开展学生宿舍管理中的各项工作。每个住宿生必须轮流参加宿舍内务卫生值日,并督促宿舍成员遵守宿舍管理规定,未经请假批准,上课或自习课期间不可无故逗留宿舍。
第七条 宿管组长有权对学生现住宿舍和床位实行动态调整,学生须积极配合。
第八条 住宿期间办理休学、退学等学籍异动的同时必须到宿管组办理退宿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宿舍并交还宿舍钥匙。
第九条 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时,宿舍必须清扫干净并在规定期限搬离学生宿舍。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禁止学生擅自到校外租房住宿;原则上禁止在学院教学酒店住宿。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住宿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的不良行为,发现可疑者,及时汇报宿管员。遇假日、假期要养成离室锁门的习惯,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避免盗窃案件的发生。
第十二条 发现火灾等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主动灭火等有效措施,将火灾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宿管及学院保卫处处理。
第十三条 遵守消防规定,不得私拆各类封条,不得随意移动拆卸宿舍楼的消防设施和安全通道指示牌。
第十四条 不定期检查学生宿舍违禁物品(含管制刀具、厨具、大功率电器等),一经发现立即上报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内严禁私接电源和乱拉电线,空调专用插座严禁它用,离开宿舍前必须检查并断开各种电源插头,床上不准挂布帘和床围,不准在电器、照明设备上悬挂装饰物品。
第十六条 因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人身、财产及公共财产损失的,肇事者还应当负责经济赔偿;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住宿生之间发生矛盾冲突,宿舍其他人员应及时劝解并通知宿舍管理员,严禁打架、斗殴,不得有起哄闹事、摔瓶抛物等不文明行为。
第十八条 严禁吸毒、贩毒,严禁收看或传播影响青年学生身心健康的刊物和录像等黄色传媒物品,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四章 作息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宿舍楼实行统一熄灯制度,每晚22:45点名,23:00熄灯。
第二十条 住宿学生必须按要求熄灯,熄灯后,所有学生应上床就寝。
第二十一条 午休时间及晚熄灯后,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使用电脑音箱及其它音响设备,不得做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事情。宿舍内不得存放和使用电视机、大中型音响等。
第二十二条 宿管员应定时检查各宿舍作息情况,记录违反作息制度的宿舍。
第五章 会客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男女生不得互访寝室。遇特殊情况须经管理员批准同意后方可进入,晚21:00后男女生不得以任何理由互访宿舍。
第二十四条 严禁外来人员进学生宿舍及留宿(除学院批准外)。
第六章 公共秩序及财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不得在宿舍区进行宗教活动,不得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不做有损学院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事情。
第二十六条 宿舍内严禁打球、踢球、溜旱冰等。
第二十七条 严禁宿舍区域内经商。未经学院批准,任何学生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宿舍内从事租赁、修理、代售代销等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
第二十八条 宿舍内水电设施、门窗、玻璃、书柜及其它设施设备均为学院财产,住宿生要爱护宿舍内及宿舍区的公共设施,提高爱护公物的责任感,不得私自拆装、调换、故意破坏,如有违者,按照《学生宿舍公物赔偿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不准将自备或其它场所的家具搬入学生宿舍使用。
第三十条 因学生学习需要可在易班发展中心进行学习,其使用要求如下:
1.使用时段为22:00至23:00。
2.使用期间禁止做与学习、作业无关的事项。
3.23:00后应准时离开,如有需要,须向辅导员报备经批准后,方可,同时保持卫生干净,不留私人物品。
4.回宿舍就寝要轻声,勿打扰其他就寝人员。
第三十一条 在学生宿舍使用电脑应遵守宿舍作息制度。午休时间及晚熄灯后不应使用电脑。其他时间段上机应以不影响他人的学习和休息为原则。学生在宿舍使用电脑上网,应遵循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和传播有害信息,不准进行宗教活动。住宿生应妥善保管自己的电脑,避免丢失。
第三十二条 甩干机的管理与使用
1.甩干机为学生宿舍公共财物,由宿舍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甩干机放在指定位置,学生未经允许不可私自挪动。使用时需爱护,严禁随意乱拧、拆卸、以免造成损坏;由于使用不当或其他人为原因导致甩干机故障、损坏的,根据情况给予处罚或按价赔偿。
2.熄灯就寝后禁止使用甩干机。使用时应按额定容量(标准小于等于6.5公斤)放置甩干衣物,严禁超负荷使用,所有鞋类和硬质物品、内衣、内裤、袜子严禁放入甩干。
3.使用甩干机时检查电源线是否有水,避免触电,如发现电源插座有烧糊、冒火、冒烟等现象应及时断电,严禁私自维修;若发现甩干机故障,请及时联系宿舍管理员。
4.甩干完毕后应及时取出衣物并将甩干机清理干净,严禁衣物长时间存放,避免影响他人使用。
第三十三条 洗衣机的管理与使用
1.宿管定期安排值日生对洗衣机内槽进行清理;
2.洗衣机操作指南:关注U净微信公众号U净洗衣,选择我要洗衣,选择所需模式,扫机身顶盖二维码,选择洗衣程序,选择支付方式,点击启动洗衣,洗衣机运行。
3.使用注意事项:易染色衣服分开洗;每次洗涤不要超过设备最大容量;勿清洗贵重衣物(羊绒衫、真丝、羽绒服等衣物以免造成损坏);酌情添加洗衣粉或洗衣液,添加过多会出现不能漂清;下单后2分钟内不支付,订单取消,支付后8分钟不启动,订单取消。
第三十四条 宿舍管理员定期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遇有丢失、损坏现象,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配合宿舍管理员的管理,积极支持管理人员执行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执行任务。
第七章 水电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宿舍内成员,每生每月免费提供热水1.6立方(使用校园卡在各座一楼宿舍入口处的领取补助机上领取)热水充值详见热水充值提示;每生每月免费提供冷水2.4立方。每年7月,学生暑假离校后,将对赠送的结余的热水进行清零。电8度/月/生(宿舍空调使用管理按《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空调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每间宿舍按实际水电用量分别计算。
第三十七条 实际水电用量低于定额水电用量的不收取水电费,超出水电量定额部分,按成本价向学生收取超额水电费,计收的超额水电费由同一宿舍学生平均分摊,以宿舍为单位指定一名学生代表通过掌上碧职水电充值进行缴费。
第三十八条 各宿舍水电费余额不足时须及时缴费,否则欠费即停电,将影响水电正常使用,具体计费及收费结算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第八章 内务设置标准及卫生管理
第三十九条 根据《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学生宿舍内务设置标准》进行管理。学生下企业前须上交宿舍空调遥控器,留在宿舍的个人物品须全部打包整理好置于宿舍空置处(书桌、衣柜不放任何物品),床品整理好可放在床铺上,宿舍按要求整理到位;学生毕业离校前,要上交床品及钥匙、除固定资产及打扫工具外,其他物品须全部清空,卫生打扫干净。
第九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条 学生在宿舍的表现情况,是学生个人综合测评评分及其所在班集体、教学系部评优评先的依据之一,具体规定参看相关制度文件。
第四十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住宿生积极参与宿舍文明建设,每学年度根据宿舍集体的综合表现评比出校级文明宿舍,并给予表彰和奖励;每年定期举行宿舍文化创意活动比赛,丰富学生宿舍的文化生活。
第四十二条 外来人员违反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的交由保卫部门处理。学生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根据《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和以下规定处理:
(一)学生宿舍区内发现有以下行为者给予批评教育,视情节情况严重或屡教不改可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学院处分;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按相关规定处理;有违反校纪校规者,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同时相关处分记录计入学生个人档案。
1.不参加卫生值日;宿舍卫生脏、乱、差者和不按学院内务管理要求行为随意者;
2.随地吐痰、乱扔乱放垃圾者;
3.正课期间违反规定私自逗留宿舍者;
4.晚归、未请假不在宿舍住宿者、校外租房者;
5.不按要求熄灯;晚熄灯后做与就寝无关事项者;
6.休息时间大声喧哗、开放音响、打球、踢球、溜旱冰等从事其他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者;
7.未经批准,男女生互串宿舍者。
8.寒暑假未按学院规定及时离校或私自返校者;
9.攀爬进出学生宿舍区域或宿舍者;
10.在宿舍区域悬挂或摆放不雅装饰物品;
11.在墙、门、窗、桌椅等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乱张贴者;
12.在卫生间、冲凉房及阳台下水通道、公共饮水区倒剩饭剩菜及杂物;
13.存放或者使用厨具(如电磁炉,电饭煲、电火锅、电饼铛等)、电热杯、“热得快”、电烧水壶、电熨斗、电热毯、取暖器、烘干机、功率大于1200W的吹风筒以及其他大功率电器;私拉、乱接电线;
14.存放或使用烟、酒、麻将等违禁物品,酗酒闹事、赌博、吸毒和变相吸毒等行为;
15.未经学生工作处审批擅自调宿者;
16.未经批准擅自留宿他人者;
17.不服从学院宿舍调整安排,拒绝搬迁、拒绝舍友入住或排挤舍友者;
18.侵占学生宿舍或床位者、未按宿舍安排要求入住者;
19.观看、制作、存放、传播黄色录像或淫秽书刊,隐匿不交淫秽物品,涂写、勾画淫秽语言、图画者;
20.未经批准私自派发或张贴广告、悬挂横幅、从事商业活动、营销、中介代理活动者;
21.违反甩干机、洗衣机等宿舍楼公共物品使用管理规定;
22.故意破坏宿舍公物或设备设施者,给予相应赔偿;
23.侮辱或威胁或打骂或不尊重和不服从管理员管理者;
24.私自藏匿管制刀具者或相关违禁物品;偷窃、诈骗财物者;
25.私自将家具搬出宿舍或挪用别处家具者;
26.私自撬锁、更换或另加门锁者;
27.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宿舍区者;
28.使用明火、高空掷物、燃放烟花爆竹或有其他危害人身安全行为者;
29.随意移动或损坏消防设备者;
30.影响消防通道及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如自行车、电动车等物品)
31.饲养动物及宠物者;
32.打架、斗殴者;
33.从事或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者。
(三)对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学生,军事教导队和学生督察委员会对住宿学生的违规情况进行调查,学生工作处根据学生违纪轻重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并在作出处理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报违纪学生本人及其所在教学系部。
第四十三条 凡屡教不改受通报批评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将取消其本人在受处分学年度奖、助学金参评资格,同时取消其本人所在班集体在受处分学年度的一切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对因工作需要住宿学生宿舍的外校或其他人员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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