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学生参加各类竞赛 获奖奖励办法(试行)
广东碧桂园职业学院学生参加各类竞赛
获奖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支持和鼓励广大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活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提高我院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学院对在各类竞赛中取得奖项的学生给予奖励。
第二条 奖励范围:以团体赛或个人赛的方式代表学院参加职业技能、科研学术、艺术文化、竞技体育等各类竞赛活动获奖的学生。
第三条 竞赛级别及认定
(一)国家级:由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团中央等国家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全国性竞赛。
(二)省级:由广东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团省委等省级政府相关部门组织的全省性竞赛。
(三)市级:由清远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团市委等市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全市性竞赛。
(四)由教育部全国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教育部高等学校各类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有关竞赛,按照省级同类项目对待。
第四条 竞赛类别
(一)职业技能及科技活动类:包括职业技能竞赛、大学生“挑战杯”大赛、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等;
(二)文体活动类:包括大学生体育活动比赛、大学生文化艺术活动比赛、国防教育方面比赛等;
(三)其他活动比赛:包括大中小学规范汉字书写大赛、大学生美术作品展示、大学生网络媒体作品展示等。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职业技能及科技活动类
竞赛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说明 |
国家级 | 8000 | 6000 | 5000 | 如有特等奖,则取至二等奖,奖金按最高档类推 |
省级 | 5000 | 3000 | 2000 | |
市级 | 1000 | 800 | 600 |
(二)文体活动类:体育比赛、文艺活动比赛等
竞赛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说明 |
国家级 | 6000 | 5000 | 4000 | 如有特等奖,则取至二等奖,奖金按最高档类推 |
省级 | 3000 | 2000 | 1000 | |
市级 | 1000 | 800 | 500 |
(三)其他:作品征集、展示比赛、征文活动等
竞赛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说明 |
国家级 | 3000 | 2500 | 2000 | 如有特等奖,则取至二等奖,奖金按最高档类推 |
省级 | 1000 | 800 | 500 | |
市级 | 500 | 400 | 300 |
第六条 奖励办法
(一)竞赛项目结束,由获奖学生所在系部根据赛项组织部门下发的竞赛获奖文件或荣誉证书进行登记备案,学年末,汇总所有竞赛获奖项目及学生名单,技能竞赛类提交至教务科研处,其他获奖类别提交至学院团委,经相关主管领导签字后,报院务会研究批准,择期对竞赛项目获奖学生进行奖励。
(二)如竞赛项目设有特等奖的,则特等奖为一等奖,一等奖为二等奖,以此类推,取前三名进行奖励。
(三)不重复奖励。同一项目(作品)参加不同级别比赛,按照最高级别奖项予以奖励;若在最高级别奖励之前已有奖励,则对最高级别的奖励只补足先期奖励与最高奖励之间的差额。
(四)有多人合作的同一项目(作品),按照团队发放奖金。由主要指导教师依据学生参赛情况提出分配方案,报系部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竞赛类别或级别不在本规定范围内的,原则上不予奖励。如确实需要奖励的,由院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获奖的成果如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学院将撤销其奖励,收回奖金,并视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或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科研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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